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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舞的文明企业规模的界定

信息来源:媒体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5 19:06:04


  为合作105号文的履行与履行,2005年3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明体制改革中运营性文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明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撑文明产业高质量开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告诉》(财税[2005]2号)两个文件,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运营性文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问题和支撑文明产业开展的税收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则。文件中列出了政府鼓舞的文明企业规模,共有18类,它们分别是:

  7. 从事播送电视(含付费和数字播送电视)节目制造、发行的企业,从事播送影视节目及电影出口交易的企业;

  9. 从事付费播送电视频道运营、节目集成播出推行以及接入服务推行的企业;

  11. 从事移动电视、手机电视、网络电视、视频点播等视听节目事务的企业;

  12. 从事与文明艺术、播送影视、出版物相关的知识产权自主开发和转让的企业;从事著作权理、交易的企业;

  13. 经国家行政主任部分答应从事网络图书、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音像制品、网络电子出版物、在线游戏软件、网络美术著作、网络视听产品研讨开发和运营的企业;以互联网为手法的出版物出售企业;

  14. 从事出版物、影视、剧目著作、音乐、美术著作及其他文明资源数字化加工的企业;

  16. 出版物物流配送企业,经国家行政主任部分答应建立的全国或区域出版物发行连锁运营企业、出版物进出口交易企业、建立在县及县以下以零售为主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17. 经新闻出版行政主任部分答应建立的只读类光盘仿制企业、可录类光盘出产企业;

  18. 选用数字化印刷技能、电脑直接制版技能(CTP)、高速全自动多色印刷机、高速书刊装订联动线等高新技能和配备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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