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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投资一本万利是馅饼还是陷阱?

信息来源:雷竞技官网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1-09 06:41:00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张女士向该影视公司付款6万元,不负担其他具体事务,待影片上映后享有特殊的比例的版权收益。但在张女士向影视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影视公司未有任何履约行为,加之当前该公司去向不明亦不参加诉讼等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6万元投资款。

  违约金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损失,鼓楼法院已部分支持张女士提出的违约金主张。在合同未作其他约定,也无证据证明张女士的损失超出该部分违约金的情况下,张女士再行主张利息损失,鼓楼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大量的个人投资商被文化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所吸引,随之而来的个人投资纠纷也与日俱增,甚至一些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块“大蛋糕”,花式“投资陷阱”令人防不胜防。

  任何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影视投资这类“高端”项目,一方面夸大、虚假宣传,以热门影视项目版权份额售卖为引子,声称一些热门电影已在筹备拍摄,收益可观,但投资门槛较低,抓住缺乏影视投资经验的投资者的短期获利心理。

  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普通投资的人对影视行业缺乏认知的情况,以微信、众筹平台为渠道,假借电影立项等设立保底收益、加持利益“滤镜”,以低投入高回报为“诱饵”,实行诈骗、非法集资活动。该类投资多为全流程线上进行,投资者无法当面沟通核实情况,极易发生被骗风险。

  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等监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影片的公映许可及许可地区、影片出品方、发行方等公示信息,了解被投资影视作品的真实进度,并仔细审阅现有制作班底、剧本、参演人员,要避免没有拍摄许可、广电备案以及版权收益证书的影视项目,警惕影视项目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

  投资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等平台,对影视公司规模、资质、人员构成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对公司往期作品以及制作能力进行搜索调查,对于没有对公账户、不签署纸质合同的公司提高警惕。

  因影视投资有着非常强的专业性,个人投资商很难做到信息对称,所以要尽可能的避免以微信、互联网或快递等方式来进行签约投资,应通过实地走访与考察、官方接洽等方式了解项目全貌,并在投资时注意账户名称,做好款项用途备注。

  在签订合同时,投资者应当着重注意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条款,对不明确之处及时提出,明晰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审阅违约条款的释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全程参与关注项目。如遇到项目方违约,及时通过诉讼等方式合。

  影视产业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识。《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随网络电影等影视平台的蓬勃发展,慢慢的变多的个人和机构开始涉足影视投资领域。但影视投资存在较高的专业壁垒和信息垄断,普通个人投资商面对影视项目收益结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往往成为影视项目收益链条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和“接盘侠”。

  在影视投资实践中,个人投资商主要面临着两类风险。一是投资合同条款风险。在个人投资商和影视公司签订的投资合同中,合同关键条款如收益分配、版权归属与管理等多为格式化约定,影视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也没有针对格式条款向投资者予以充分告知和风险提示,投资者知情权没办法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影视投资的经济犯罪风险。犯罪分子借助空壳影视公司或是在没有实际取得影视项目投资权益情况下,通过欺骗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出售虚假的收益权份额等方式,实现骗取或占有投资者投资款的目的。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了影视公司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决影视公司退还投资款并赔偿违约金,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也启示个人投资商,在进行影视投资时应提前关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对影视企业来提供的投资收益取得条件、违约及免责情形等关键条款进行谨慎判断,在发生违约情形时及时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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