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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还是创意产业——对新加坡创意概念的理解

信息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3-10-06 15:31:57


  随着“新加坡节”在北京与上海盛大举办,文化产业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基于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高的附加价值的经济性,例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2006年所公布:全球创意核心产业每年产值达6000亿新元,并且以7%的速度增长;在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其创意产业慢慢的变成了GDP、就业、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中国等都在全速发展创意产业,从创意产业产值的增长看,它无疑是一个新的经济稳步的增长点。

  也基于创意阶层兴起引起的社会性:根据美国的经验,创意阶层带来社会阶级差距扩大,这种现象随着我们国家大力推动创意产业与创意产业群(cluster)的增加,是否会因为创意阶层的出现形成贫富悬殊,又或者能形成多元融合?更由于文化创意产业向外推广形成文化传播与文化外交的政治性,对于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概念与内涵的理解与认识是必要的。

  理解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第一件事,就是厘清对该产业的称谓,目前各国对于创意产业或文化产业在称谓和范围的界定以及产值衡量标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例如在欧洲除英国之外的大多数国家称为文化产业,美国称之为版权产业,澳洲、加拿大也多以版权为产业范围、日本的计划蓝图名为“The Status of Creative Industries in Japan an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for Their Promotion”,以创意产业为发展主旋律;北京、台北、韩国称之为文化创意产业;上海、纽西兰、英国、香港则称为创意产业。

  根据新加坡新闻与艺术部于2002年发布的《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策略》(Creative Industry Development Strategy),目标在于2012年成为“新亚洲创意中心”(New Asia Creative Hub”,精确指出新加坡将全力发展的是创意产业,而不是“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y)。那么,创意产业与文化产业有何不同?各国提法不同是基于发展侧重点不同或是对创意产业有不同的理解?

  何谓文化产业?文化产业一词源自1947年,法兰克福学派(Frankfurt School)的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及阿多诺(Theodor)所提出的“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y)一词,当时这个学派对于大众文化被商品化(commodification)提出控诉,认为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为了迎合文化产品消费者需求,只能被动地生产,而不可能客观自由创造。

  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商品化的严厉批判,使文化工作者在追求文化产业的经济价值上形成隐性函数,并且多数时候是隐讳含蓄而不愿直接与商品或经济挂钩。澳洲经济学家大卫索罗斯比认为文化特征的三要素是:创意(creativity)、象征意义(symbolic meaning)以及知识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因此,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例如音乐、文学、诗词、舞蹈戏剧等是文化。但技术创新算不算是文化呢?根据索罗斯比的说法,技术创新通常是藉由某种“例行程序”的利用,而不是透过“象征意义”的传达。索罗斯比的定义中没有科学技术也没有制度,他所说的文化产业也就和创意产业内涵不同。

  何谓创意产业?最早提出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一词是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Creative Industries Task Force)于2001提出创意产业图录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Mapping Documents)。英国政府把创意产业的范围界定在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产值大或成长潜力大,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上,选定了包括软件开发、出版、广告、电影、电视、广播、设计、视觉艺术、工艺制造、博物馆、音乐、流行行业及表演艺术等十三项产业。

  创意产业一词,被共和联邦国家如加拿大、南非和部分亚洲国家所接受,但是在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并没有被立刻采用,主要的原因是美国早以版权产业代表实质意义上的创意产业,而欧洲大多数国家对文化意义上的认同比较强。

  新加坡对创意的定义是:“The ability to create meaningful new forms”;而创意产业的定义是:行业中的群体或个人的创造力和技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障形成具有经济价值的产业。在这种转化过程中,如果该创意无法通过企业行为在市场上出现或者通过企业行为创造就业机会,就称不上是创意产业。

  由此可见企业是构成创意产业的关键要素,新加坡将企业、人才与技术并列为组合新加坡创意产业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创意产业与企业商界的关系可以从有创意产业之父之称的约翰霍金斯提出“创意经济就是好点子变成好生意”(CE=CPxT,创意经济=创意产品与贸易的乘数)概念中简单理解。此外,创意并不被艺术家所垄断,任何人包括科学家、商人甚至是经济学家,都可以有创意这一观点,说明文化渊源对创意的产生有加分的作用,但并不是必然条件。

  至于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的关系,在众多就文化产业或创意产业的诠释与界定中,以新加坡所提出的最为明确:认为文化是创意的基础与平台,是创意产业价值链的上游,文化提供创意所需素材(the raw material),而创意是激发想象创造的能力或力量(The power of thinking and ideas)。创意产业基于使用新科技与系统超脱了民间传统文化产业,其范围更广泛也更复杂。澳洲学者斯图亚特认为创意产业是一个新的学术、政策和产业论述范畴,它涵盖大量新的经济商业活动,这是媒体、艺术或文化所无法精确描述的。

  从广义的角度看,创意产业涵盖了文化产业、内容产业、具高创新度、高科技产业等大多数行业,对此,《伦敦创新战略与行动方案》(2003)就提出“创意不能局限于高科技产品和过程,还应该涵盖21世纪具有经济价值的创造活动和服务。”

  一、创意产业不同于文化产业,尽管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有许多相似甚至交集重叠之处,但从理论的来源上、时间的顺序上、使用的专有名词上皆有所不同;文化产业将文化变成商品,创意产业不仅将创意变成商品此一单向发展,还通过逆向发展将创意融入产品之中,形成品牌经济与体验经济,进而产生高附加价值。从这层意义上看,可知创意产业从文化产业衍生,在传统产业上增加文化创意的附加价值,从单一的个人消费需求导向转为服务需求导向。

  二、创意产业的特性如创新性、高渗透、高增值、高扩散、高风险,以及对创意需求的不确定性、创意产生的持续性等问题,都是从事创意产业者一定要具有的认识,以发展体验经济高的附加价值为例,民宿或参加传统保健尝百草旅游活动可说是最浅显的体验经济例子。相信只有充分的发挥创意产业的优质特性创造新产值,才合乎发展创意产业的目的。

  三、理解创意产业的概念与内涵有助于我们对政府施行政策的理解,例如增加外来创意阶层人口数,不仅能刺激国内消费、扩大内需、提高创意生产力、促使新加坡人口的年轻化与高素质化,同时对提升新加坡国际知名度或创意品牌都有帮助。

  近日刚公布的2007-2008年世界经济竞争力报告:新加坡的世界竞争力GCI(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Index)从去年的排名第八上升到今年的第七名,并超越日本成为亚洲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如前所述,由于目前各国在创意产业的产值上,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如果我们能将此GCI当作创意产业竞争力指标,而且在未来五年具有持续超越日本或亚洲其他几个国家的竞争实力,那么新加坡于2012成为“新亚洲创意中心”的目标是能够达成的。但如果根据世界经济竞争力的12项指标(pillar)中的创新能力与鼓励创新的环境这两项积分(innovation and sophistication factors)代表创意产业竞争力的话,目前新加坡是远远落在日本(这两项指标全球排名第二)与韩国(这两项指标全球排名第七)之后。

  按照德国经济先驱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要创新就必须先有“创造性的破坏”,并且在不断破坏的同时不断的创新,这种“创造性的破坏”是一种建设性的改革,包括实体的重建或翻新,也代表着在思想、观念、体制上改变。我国政府投资超过10亿新元打造文艺复兴城如滨海艺术中心、亚洲文明博物馆等硬体设施等,但在人才的培养与吸引力上与伦敦、纽约等创意大都会比较仍有一段距离,部分原因是否因为政府部门与机构在宽容度与价值观上的斟酌与衡量?毕竟这是关乎品牌形象与传统价值观以及其他深远影响的举措,谨慎而逐步地调整相关条例与规章是能够理解的。而继续加强推展创意产业的认知,通过学校教育与公共教育,包括图书馆、联络所、媒体等,提升创意产业的素养应更实际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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