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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信息来源: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1-25 21:31:26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网吧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收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税部门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列入年度征收计划。具体缴纳办法按地税部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地方留用部分全额纳入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三)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要高于“十五”时期。

  (四)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各级财政要保障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并视财力逐年增加。

  (五)市财政继续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在“十五”期末预算规模的基础上,每年再安排300万元,充实市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六)继续加快广播电视建设。全方面推进市区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对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政策扶持。

  (七)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对具有常州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以及高雅艺术的生产、传播给予扶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无偿提供文化服务。

  (八)“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分期安排建设资金,用于建设市重点文化设施。新增市级重点文化设施运营经费按规定立项报批后由市财政给予支持。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建设要重视提高文化品位,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按划拨方式供地,有关规费给予减免,并在选址、立项、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对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十一)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项目的旅游单位,每年提取不低于门票收入的10%,专款用于本景区文物的维修保护。

  (十二)积极稳妥地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政策规定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2003〕105号)执行。

  (十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后按规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新设立的文化企业。

  (十四)“十一五”期间,文化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转制的,原享受的财政投入不减少。

  (十五)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可按规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十六)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提高用于镇和村的比例。各辖市、区文化领域新增加的财政投入应主要用于农村,确保农村重点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开展的资金需求。

  (十七)“十一五”期间,在市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安排专项,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进农村有线电视“户户通”工程和有线广播全覆盖工程,健全、完善农村文化市场体系。各辖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两馆一站一室”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场所的建设。对各地撤乡并镇的原乡镇文化站设施、设备要加强管理,并继续用于公益文化活动。

  (十八)继续加大对农村广播电视建设的资金投入。各辖市、区政府要保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维护机构的日常经费。

  (十九)通过民办公助、政策扶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按照普遍服务的原则,运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价格调节、财税优惠等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发农村文化市场。

  (二十)“十一五”期间,重点引导、提升新闻出版、教育培训、影视制作、文化旅游、演出娱乐、工艺美术、娱乐休闲等传统文化产业;重点引导、扶持动漫创意、数字内容、广告会展等新兴文化产业,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二十一)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在国家广播电视机构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鼓励其他国有、非公有资本参股县级以下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二十二)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动漫、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凡列入我市服务业发展范围的各类文化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扶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事业中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项目的,在用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民营文化企业从事公益性文化活动给予资助。

  (二十三)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申请上市。

  (二十四)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销原有事业法人。允许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企业特别是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

  (二十五)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二十六)扶持发展动漫产业。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动画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常政发〔2005〕135号),建立优秀原创动漫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鼓励动漫出版和播映机构增加国产动漫产品的出版、刊载和播出比例,增加对出版、刊载、播出和演出国产动漫产品的成本补偿。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常州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政策、技术、服务、场所等条件,切实加快建设步伐,不断壮大基地规模。

  (二十七)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广电部门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二十九)引导支持文化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集团,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鼓励实施文化精品工程和“走出去”战略,提高常州文化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中华恐龙园(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三十)对经营者、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可实行年薪制和试行期权等激励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三十一)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二)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三十三)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光盘复制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文化产品出口依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十五)对建设经营县级以下农村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给予一定期限的税收政策扶持。对用于覆盖农村地区的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和监测台(站)的用电,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三十六)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十七)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文化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建设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十八)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十九)对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四十)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十一)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在加大对文化事业投入的同时,完善投入方式,增强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调控作用,拓宽文化事业资产金额的投入渠道。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文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各项资金包括接受的捐赠资金,要按规定用途用于文化建设,不得挤占、挪用或私分,也不得以捐赠为由,搞乱摊派、乱集资活动。各地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文化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十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市级文化经济政策实施办法,各辖市、区要认真落实,并出台相应的文化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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